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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产假规定

  发布时间:2013-12-06 14:22:48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98天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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