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有哪些情形,被执行人或者居住权人以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产被执行为由提出异议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
发布时间:2013-12-06 14:36:12
案件有下列情形,被执行人或者居住权人以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产被执行为由提出异议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
(一)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产,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已经为被执行人预留6个月的宽限期的;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遗产析产纠纷和其他共有财产分割纠纷中,申请执行人基于共有份额而取得金钱执行依据,对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原共有的房产强制执行,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已经为被执行人预留6个月的宽限期的;
(三)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名下有其他房产的;
(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后,被执行人出售、赠与其名下的其他房产的;
(五)申请执行人系被执行房产的抵押权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已经为被执行人预留6个月的宽限期的;
(六)其他情形,申请执行人已经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被执行人提供居住房产,或者同意从该房产变价款中扣除一年租金的。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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