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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或其上级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

发布时间:2013-12-09 08:51:48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或其上级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

    (一)上级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由上级法院执行裁决机构作出决定,及时送交执行法院。执行法院的执行实施机构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后5日内送达当事人;

    (二)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或其他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的,由负责审查的审判机构向本院执行裁决机构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书,由执行裁决机构作出暂缓执行决定书。

    负责审查的法院是执行法院的,应当在作出暂缓执行决定后5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负责审查的法院是上级法院的,上级法院的执行机构应当及时将暂缓执行决定书送交执行法院,执行法院的执行裁决机构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后5日内送达当事人。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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