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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6个月不包括哪些期间

发布时间:2013-12-09 09:24:20


    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 本条规定的6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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