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级法院审查督促执行案件,可以选择哪些方式核实案件情况
发布时间:2013-12-09 09:32:22
上一级法院审查督促执行案件,可以选择以下方式核实案件情况:
(一)将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所附材料发送执行法院,要求执行法院在限期内书面报告案件的执行情况;
(二)赴执行法院查阅执行案卷,听取执行法院对执行案件的说明;
(三)向执行法院调取执行案卷,复印相关材料。
执行法院以书面形式报告案情的,报告应加盖本院或执行部门的印章,上一级人民法院查阅执行案卷,应当做好阅卷笔录。上一级法院调取执行案卷的,应当在5日内将执行案卷退回执行法院。
采取本条第一款所列方式仍难以核实案件情况的,上一级法院可以通知执行法院的相关人员汇报案情。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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