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发布时间:2013-12-09 10:21:30
执行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七)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八)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九)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十)行政赔偿执行案件中,负责赔偿的行政机关暂无执行能力的;
(十一)案件已进入再审程序,审判监督庭裁定中止执行的,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十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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