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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财产分配的法院应当制作什么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发布时间:2013-12-09 10:31:38


    主持财产分配的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财产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主持财产分配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提出书面异议的,主持财产分配的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主持财产分配的法院依据异议人的意见对财产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主持财产分配的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主持财产分配的法院依原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主持财产分配的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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