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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搜查、扣押、小额执行,或异地执行情况紧急,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票据的必须符合哪些程序?

发布时间:2013-12-09 11:14:37


    对搜查、扣押、小额执行,或异地执行情况紧急,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票据的,收取现金或票据必须符合以下程序:

    (一)至少有两名执行人员在场;

    (二)执行人员应当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据;

    (三)将收款情况记入笔录并由交款人签名,交款人要求复印该笔录的,应当准许;

    (四)收取现金的,应当在24小时之内移交财务部门或将款汇入本院执行款专用帐户;收取票据的,应在票据有效期内及时将票据交给财务部门。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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