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搜查、扣押、小额执行,或异地执行情况紧急,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票据的必须符合哪些程序?
发布时间:2013-12-09 11:14:37
对搜查、扣押、小额执行,或异地执行情况紧急,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票据的,收取现金或票据必须符合以下程序:
(一)至少有两名执行人员在场;
(二)执行人员应当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据;
(三)将收款情况记入笔录并由交款人签名,交款人要求复印该笔录的,应当准许;
(四)收取现金的,应当在24小时之内移交财务部门或将款汇入本院执行款专用帐户;收取票据的,应在票据有效期内及时将票据交给财务部门。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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