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诉讼指南 法院执行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14-01-14 10:16:59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9、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