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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法院系统优秀党员干警——刘艳宏

  发布时间:2012-07-11 20:20:38



    刘艳宏,女,1965年11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学历,1988年3月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工作。先后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2009年8月至今任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心法庭庭长。在县法院二十余年的工作中,刘艳宏同志勤勤恳恳做事,踏踏实实做人,公正执法,无私奉献,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展现了一名当代女法官献身审判事业的高尚情怀。自任一心人民法庭庭长以来,刘艳宏同志扎根基层,开创了一个又一个工作新局面。近年来,她领导的法庭被授予全县政法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她本人也多次受到表彰和奖励,先后被授予全市政法系统“优秀干警”、全市法院系统“个人三等功”和全县政法系统“优秀政法工作者”的荣誉称号。

    一、坚定信念,忠诚为民。在思想上,刘艳宏同志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刻苦钻研审判业务知识,坚持服务大局,为民司法。在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核心价值观活动中,做到认真学习,独立思考,深刻领会,贯彻落实于审判实践。

    二、爱岗敬业,率先垂范。作为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刘艳宏同志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团结同志,率先垂范。在工作中,她切实负起“一岗双责”的责任,既当战斗员,又当指挥员,合理分配审判力量,协调好庭内人员的分工和其他相关单位的关系,充分发挥全庭干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三年来,她本人审执结案件一千余件,结案数在县法院2011年度绩效考评中名列前茅,审结率、执结率均达100%,实现了无积案、无错案、无重审和改判,无一件因工作方法不当而引发的信访案件,受到了辖区党委和群众的一致好评。

    三、严于律己,清正廉洁。刘艳宏同志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敢于同不良风气、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五个严禁”等廉政建设规定和法院各项工作制度,办事公道,清正廉洁。三年来,刘艳宏同志无违法违纪问题,无不良社会反映,所审结案件无一件引起有理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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