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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免、缓交诉讼费

  发布时间:2014-01-16 14:43:10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司法救助,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1、当事人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如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荣军休养单位、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

    2、当事人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3、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4、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

    5、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进行司法救助的。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应向法院提供:申请书;法院已下达交费通知书的,应提供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复印件(原件交给法院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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