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诉讼指南 法院执行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法院的级别管辖

  发布时间:2014-01-16 14:45:44


    最高法院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高级法院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法院

    1.重大涉外案件(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专利纠纷案件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例如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等。)

    基层法院

    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一审行政案件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