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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遗嘱(遗赠)公证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4-01-17 15:42:5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现将与本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宜告知如下:

    一、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人可以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二、您立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您个人合法拥有的,否则将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

    三、您立遗嘱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自愿的,如果有受胁迫或受欺骗的情况请告知公证员。否则有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四、您现在或以前有无精神病或老年痴呆症,如有此病史请告知公证员,否则有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五、请您如实陈述您的配偶、子女、父母的基本情况。

    六、您以前有否立过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如果立过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请如实告知。

    七、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是否在遗嘱中确定你的遗产只归继承人一方所有,不作为其与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由你自行决定。

    八、您立遗嘱(遗赠)后,如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变更或撤销,如变更或撤销,必须办理公证。

    九、请您或委托您的遗嘱保管人,在适当的时候告知受遗赠人: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二个月内,做出是否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十、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遗嘱将无效或部分无效。

    XXXXXXXXX公证处

    在申请办理遗嘱(遗赠)公证时,公证员就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我(们)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我(们)对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上述告知书全部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公证当事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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