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诉讼指南 法院执行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单位犯罪处罚原则

  发布时间:2014-02-13 11:24:19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这是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比较普遍适用的处罚原则。由于单位犯罪的复杂性,其社会危害程度差别很大,一律适用双罚制的原则,尚不能全面准确地体现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和对单位犯罪起到足以警戒的作用,因此,本条规定了例外的情况。即规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是指根据具体的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认为不宜采用双罚制处罚原则的,在分则中有的规定了单罚制,即单位犯某种罪的,对单位不规定判处罚金,只对直接责任人员作了处罚的规定。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