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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证的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14-02-17 11:11:03


    (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是司法部与建设部于1991年8月31日联合下发的办理房产公证的重要法律文件(通知)规定:

    1·继承、赠与房产,当事人应当先办理继承、赠与公证,然后持公证和有关契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3·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行为,必须办理公证,然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手续;

    4·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与司法公证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本地其他房产事项必须公证的规定;

    5·有关办理公证和房产登记的程序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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