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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条例

  发布时间:2014-02-18 15:59:25


        【标 题】 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条例  

    【颁布单位】 煤炭工业部(已变更)  

    【颁布日期】 1987-02-02  

    【实施日期】 1987-02-02  

    【有 效 性】 有效  

      

     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条例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日煤炭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条例》和煤炭工业部《规程》的有关规  

     定,贯彻安全第一方针,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生产技术素质,预防各类事故和增强  

     抢救、自救和互救的能力,加强法制观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贯彻“强制培训、岗位培训、经常教育、广  

     泛宣传”的原则,对职工实行正规的培训。  

     第三条 安全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由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各级安全监察部  

     门负责组织编制安全培训计划和规划,并指导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业务建设和监督  

     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培训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 培训的主要对象是:正副局、矿(处)级干部、总工程师、正副区(  

     科)队长、班组长、安全专职人员、特殊工种(包括瓦斯检查员、放炮员、防爆检  

     查员、井下电钳工、绞车司机、电车司机、信号工等)。其中重点培训对象是:安  

     全矿长、正副区(科)队长、班组长、安全专职人员、瓦斯检查员、放炮员等。  

     第五条 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通过正规培训,各类人员必须达到以下基  

     本标准:  

     1.了解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熟悉国务院颁发的《  

     矿山安全条例》和煤炭部颁发的《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2.掌握防止瓦斯、煤尘、顶板、水、火等自然灾害的基本知识。  

     3.熟悉职责范围内的灾害预防计划、措施、并会抢救、会自救。  

     第六条 通过正规培训,下列人员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正副局、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局(处)长(包括生产处室的处长):  

     1.懂得安全生产技术的基本理论和有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及其制定的依  

     据。  

     2.能制订、审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实施措施,会正确组织指挥抢救险灾工  

     作。  

     3.具备检查处理事故隐患,分析安全情况和提出采取改善安全工作具体措施  

     的能力。  

     二、正副区(科)队长、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及安监人员:  

     1.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指挥生产,会编制、审查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2.会检查判断事故的预兆,会排除事故的隐患,发生事故后会采取应急措施,  

     组织工人处理事故和避灾脱险。  

     3.熟悉掌握职责范围内各种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术。  

     三、特殊工程及班组长:  

     1.熟悉本工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2.熟悉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术。  

     3.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构造,会熟练地使用  

     和操作,会排除故障。  

     第七条 新入矿的井下工人(包括合同工、轮换工)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两  

     个月(包括井下参观、现场实习),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实习四个月,考核合格  

     后可独立工作。  

     第三章 培训办法及任务  

     第八条 批准下达的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应同企业其它考核指标一样,必须按  

     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可以实行培训计划与奖罚挂钩。  

     第九条 中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正副局、矿(处)级干部、总工程师、  

     安监局(处)长、通风安全工程师、安全培训中心师资的培训,并负责培训对象  

     的安全资格考核;基本建设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基本建设系统安全专职人员、处、  

     区、(科)队长及特殊工种的安全培训,并负责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考核;省(  

     区)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本省统配煤矿及地方煤矿处级干部、安全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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