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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哪些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发布时间:2014-02-19 15:01:28


    问: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哪些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答: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责任编辑:执行局林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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