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诉讼指南 法院执行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否支持

发布时间:2014-02-20 09:34:02


    问: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否支持?

    答: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二)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三)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责任编辑:执行局林晶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