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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

  发布时间:2012-07-21 05:00:49


    行政诉讼法规定如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为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继续行使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6.有些具体行政行为虽是由行政机关的具体工作人员作出的,但这是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所以其所在的行政机关仍应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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