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
作者:许凤玖 发布时间:2012-07-21 05:00:49
行政诉讼法规定如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为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继续行使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6.有些具体行政行为虽是由行政机关的具体工作人员作出的,但这是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所以其所在的行政机关仍应是被告。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