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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公示原则

  发布时间:2014-03-14 10:34:55


    公示是物权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法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物权具有主体上的对世性和效力上的排他性,这就决定了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将物权变动的事实进行公开,以让第三人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保证交易安全。根据物权法原理以及中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有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两种。

  一般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中国《物权法》对上述两种公示方法作出规定外,还作出了关于物权变动效力发生的其他规定。

  其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其二,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其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其四,上述三种情况下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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