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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4-03-18 14:02:44


    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应邀参与、协助委托人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三)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

    (四)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的,有权拒绝鉴定;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

    (七)获得执业报酬;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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