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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延外展 辩证施策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全力打造破解执行难长效机制

发布时间:2012-05-04 15:52:29


    前延外展 辩证施策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全力打造破解执行难长效机制

    作者:王青林 秦丽娟 宋海燕 发布时间:2012-03-08 09:09:25

    执行难,一直以来都是困扰法院工作,损害法院形象的首要问题。近年来,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知难而进,勇于创新,不断突破,通过对执行时空的前延外展,执行手段的辩证施策,综合用力,全力打造破解执行难的长效机制,初步形成了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体系。

    关口前延,第一时间化解执行风险

    执行和审判是法院工作的两个重要环节,案件的审判是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执行是审判的保障和实现。执行效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判环节奠定的基础如何,审判要为执行创造良好的基础,要考虑到执行的成本及可行性,因此我们将执行关口前移,狠抓五大工作环节,最大限度减少“空调白判”现象,在第一时间化解执行风险,遏制积案产生。

    加强财产保全,确保执行效果。为有效控制义务人可供执行财产,保障胜诉方在执行阶段可以最大化地实现权益,2011年初,该院从全院调配力量充实到立案庭的财产保全组,把“财产保全”置于诉讼的最前端,从源头为执行提供效果保证。规定在立案阶段,立案法官必须告知原告有权利对被告财产申请诉前、诉讼保全,阐明财产保全的意义,充分调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主观能动性,以防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隐匿、转移或变卖,为执行创造条件。财产保全措施全部由财产保全组统一实施以确保规范, 2011年,共有260件案件依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标的额2.38亿元,保全数量是2010年全年的3.66倍,为后续执行工作作好铺垫,减少了执行工作压力。

    告知执行风险,树立当事人风险意识。执行的效果有赖于审判的周期长短和保全的程度,立案法官对没有足额保全或没有保全的原告留有书面笔录,释明诉后执行不能的风险,提示将来到了执行环节,即使胜诉,自己的权益也可能得不到实现,会面临被执行人无力执行或逃避执行的情况。此举不仅让当事人树立了风险意识,也注入了信访“预防针”,使其在执行环节充分了解执行难的客观原因,理解执行法官的艰辛,提前避免了对执行工作的误解。

    强化审执衔接,为执行建立“绿色通道”。由于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当事人接触时间较长,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性格特点、财产状况、联系方式等都有全面的了解,这些信息对执行工作都有很大帮助。因此我们要求审判法官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的同时提供案件信息表,注明被告姓名、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住址、联系电话、履行能力和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等,以便为执行干警快速进入案情,制订执行方案创造条件,节约了办案资源。

    鼓励即时清结,缓解执行压力。该院几年来的探索实践证明,围绕“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在强调民、商事案件调撤率的同时,提倡即时清结,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使当事人在诉讼环节达成共识、止纷息诉,能够最大限度解决执行包袱。2009年开始,该院把民商事案件的即时清结率列入考核项目,要求每名审判员年度结案自执率要达到60%。当年民商事调解案件即时清结率达到了62.05%,2011年增加到89.46%。与之对应的是执行压力不断减轻。即时清结对于破解“执行难”具有现实意义。

    加大释明力度,力避“空头裁决”。审判庭做出的裁判文书内容要用语恰当,明确无误,表述清晰,防止出现理解歧意,给执行工作带来难度。同时,要求审判人员认真做好结案后的法律释明和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并在判决书后附注裁判依据,尽可能地把道理讲清、讲透,让当事人赢得清清楚楚,输得明明白白,消除当事人对裁判的抵触和对抗情绪,使义务人明确不自觉履行法律义务要面临的法律后果,促使其自觉履行,尽量消除故意抗拒执行的现象。

    自选法官,第一目标建立执行互信

    在审判程序中当事人权利平等,而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只有履行判决的义务,没有权利拒绝履行裁判,更没有资格要求在强制执行中与申请人权利平等;审判法官是中立地居间裁判,不偏不倚。而执行法官是为申请人服务的,是帮助申请人实现权利。据此我们建立推行了立案审查和法官自选制度,光明磊落地为权利人单方提供全方位服务。

    立案审查,为申请人把关。我们从2010年5月1日开始,执行案件由执行局统一审查立案,推行了“缓、险、联”制度。首先是“暂缓立案制度”。 对经初步审查,确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明显不具备履行能力的案件,耐心做好对申请人的劝导说服工作,在不影响时效的前提下,实行暂缓立案制度,即案件暂不进入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再予立案,从源头上缓解执行压力,减少案件积存。其次是“风险告知制度”和“执行联系制度”。在立案时,我们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和《执行联系卡》。《执行风险告知书》让申请人充分认识申请执行的风险,可能面临执行不能的后果,慎重提出执行申请,促使申请执行人增强风险意识,积极主动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执行联系卡》告知执行法官的办公电话、手机及监督电话,方便当事人联系执行法官并对执行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自选法官,充分尊重申请人意愿。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我们率先推出了“申请执行人自主选择执行法官制”,将全部执行法官的照片、简介上墙,对当事人公开承诺,由申请执行人在立案时自主选择、确认执行法官。对于在立案后超过3个月未执结的案件,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指挥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调换自己满意的执行法官,已被调换的案件不得重复调换。当事人提出的申请由指挥中心统一登记,被调换案件的原办案人认为能够执结的,由指挥中心发督办令,限期一个月内执结;不能执结的,调换给申请人新选的执行法官。调换的案件按照本年度的岗位责任制规定进行奖惩。把执行选择权完全赋予申请人。这样就在第一时间建立了法官与申请人的良性互信、互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因对法官的误解、不信任而导致的不满和投诉,基本上杜绝了对执行法官不满的上访投诉。

    辩证施策,第一要务穷尽执行措施

    案件到了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全部都是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人。为了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对执行干警提出了“四个必查”的要求,即“银行存款必查、登记财产必查、注册资金必查、纳税退税必查”,以此确保执行措施的每招每式直指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按照 “十日内有行动、一月内有措施、三月内有结果”的时间要求,我们对每一起案件都做到具体分析,因案施策。

    对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客观上无法执行的案件,这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一般将成为“死案”,最有可能导致申请人不满,甚至上访、信访。首先,我们不厌其烦地说服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搞好和谐关系,取得申请人的谅解,制定长期还款计划,力促执行和解。其次,司法救助,体现人文关怀。针对道路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断上升,赔偿数额较大,申请执行人索赔愿望强烈而部分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极弱的情况,该院加强与政法委、市财政的协调,建立起了被害人司法救助机制。2008年至今已向确实执行不能又符合救助条件的66名申请人发放救助金68.73万元,一批难以执行的案件得以结案。

    再次,实行“对话”机制,赢得当事人理解。为了减少涉执上访,增进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理解和信任,该院建立了涉执信访案件听证对话制度。由分管院长或执行局局长主持,案件承办人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参加,邀请执法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纪委、政法委、信访等部门人员和媒体记者旁听,对重点来信、来访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听证。由案件承办人通报所采取的执行措施情况、案件进展情况、不能执结的原因,由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领导陈述财产状况及不能履行的理由,接受各方的质疑和问询,以执行信息的全面公开、透明,来消除申请执行人的误解和不满。对申请人不能提供执行线索、执行过程中调查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已穷尽了全部执行措施的案件,及时裁定中止或终结,退出本次执行程序。

    针对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主观上不想履行的案件,该院充分运用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其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一是依法用好用足法律规定的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搜查等各种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二是采取悬赏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等方式,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三是对有意规避法律,逃避执行,久传不到抗拒执行的,果断采取罚款、拘传等强制措施,迫使其认识错误,履行法律义务,该拘留的拘留,该罚款的罚款,构成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011年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查询、冻结银行存款1050起,拘留165人,罚款3人,搜查2人。现已有1起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联动外展,第一目的打造执行体系

    “执行难”是长期存在的一个全局性问题,仅靠法院自身的力量很难见到成效,只有积极争取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助,才能得以实现。该院紧紧抓住业务上级要求构建“大执行”格局的契机,积极协调争取,“大执行”格局初步形成。

    一是加强协调,强化外部联动。在市委政法委的统一领导、积极协调下,该院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联系,理顺关系,争取支持,从快、从严打击抗拒执行的刑事犯罪行为;联合公安、工商、银行、出入境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对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财产义务的被执行人,通过限制工商登记、限制贷款、限制投资、限制出境、限制购房等办法,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努力争取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重视、支持和配合,由政法委牵头,畅通各部门间协调和沟通的渠道,把公检法、民政、银行、工商、房管等部门的同志汇聚起来,共同研究执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明确职责,排除执行过程中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逐步形成了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联动机制。

    二是司法建议,督促特殊主体。针对一些被执行人为乡镇政府、村委、部门等特殊主体案件长期无法执结的问题,该院向市委提出司法建议,得到了市委领导的高度重视并被采纳,出台了“3.3.4”政策,即:历史遗留的小额贷款案件,村委积极筹措资金履行义务的,可只负担40%,其余的由市、镇两级财政各负担30%。通过这一举措,使136件“执行难”案件得以执结;政法委自2010年起将是否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树优由法院进行把关,对有条件而拒不履行的村镇实行一票否决,在2010年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考核中有两个单位因此而被否决。同时,该院以执行局名义给涉案乡镇、部门负责人发了一封信,严肃指出不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督促相关的单位、人员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使257件搁置多年的涉特殊主体案件得以执结;对具有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向其所在单位、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代表资格任免部门通报情况,敦促其履行义务,使该类案件得到全部执结。

    三是媒体宣传,营造舆论氛围。正面引导与反面警示相结合,及时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报道执行案例,褒扬自觉履行义务行为,警示抗拒执行、暴力抗法的严重后果,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执行、理解执行、自觉配合执行。从2009年3月6日起,该院与《今日招远》共同推出“老赖曝光台”专栏,对超过三个月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一定还款能力的被执行人分批予以公开曝光,告知公众对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而乘坐飞机、住星级宾馆、购置不动产等高消费行为进行举报,形成舆论压力。先后对三起被执行人因恶意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案件进行了报道,收到了预期的警示效果。

    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综合治理,协调用力。目前,招远法院的执行工作已经开始呈现出良性循环的可喜变化,主要表现在执行案件与新结案件的比例正在逐渐减少,因执行不能而导致的涉执上访在逐渐减少,超执限的积案不再形成,顺利实现了收执平衡。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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