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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法官”工作模式值得借鉴

  发布时间:2012-05-11 15:47:42


    自2008年以来,山东、江西、上海等市、县(区)人民法院,逐步探索、推行“社区法官”工作模式。“社区法官”工作模式大体有三种:一是称进社区巡回开庭的法官为“社区法官”;二是对活跃在社区的人民调解员、司法协助员等尊称为“社区法官”;三是对与社区调解干部一起工作的由人民法院聘请的退休法官或其他退休司法干部,称为“社区法官”。由此看出,“社区法官”是一个广义称呼,泛指在社区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即可以是在职人员,也可以是退休人员。

    “社区法官”的工作模式或工作机制,基本定位于:在党委(总支)领导下,人民法院主动一步,司法资源下沉基层,与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在社区构建多元化工作平台,把司法服务延伸到基层,使矛盾纠纷在第一时间化解。

    “社区法官”的工作职责范围,主要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便”原则,采取更加简易、灵活、便捷的司法程序或措施,减少诉讼成本,让当事人选择。一般情况下,对常见的“三费”(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继承,收养,相邻关系,小额民间借贷,物业纠纷,争议不大的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等矛盾纷争,均可由“社区法官”进行前置调解。还可以协助法院查询当事人、送达文书、支持执行。

    基于“社区法官”的工作性质,有必要实行双重管理。一方面,接受法院的业务指导与工作考核;另一方面,与街道、居委干部一同参与综合治理,接受社区和司法所领导的日常工作安排。目的,为了公正、高效地化解纠纷,使当事人打一个便捷、低成本、和谐的官司,让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感受人民司法的多元化服务。

    因此,在深入进行司法改革的今天,从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纠纷入手,可在县、市(区)大胆尝试并推行便民、惠民的“社区法官”工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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